雷雨的形成及雷电的特性-雷电活动强度及直接雷击的规律,雷电活动强度在不同地区是不同的。为了使观测统计的记录能相互比较,必需有统一的表示雷电活动强度的标准,常用的有雷电日数、雷电小时、雷电次数等。雷电日数是极简单、极常用的。只要在某1天内曾发生过雷雨或听到过雷声,而不论雷延续了多长时间,都算作为一个雷电日来统计。全年雷电日数的总和叫做“年雷电日数”通常所称雷电日,就是指年雷电日数。
雷电小时也是常用的。它就是说,在某一小时内发生过雷雨或听到过雷声,而不论雷在这一小时内延续了多久,某一地区一年中雷电小时的总和叫做“年雷电小时数”,通常所称雷电小时就是指年雷电小时数。雷电次数,也叫雷暴次数。气象观测单位所称的雷电次数是根据雷声来判断的。当雷暴进行时,若雷声的停息时间<16分钟时,不论雷声断续发生的时间有多长,均算作一次雷暴,若其停息时间比15分钟长时,就把它统计为二次雷暴。例如由2时到3时5分,雷声延续了1小时05分,其间在2时15分到25分和2时45分到2时55分都没有听到雷声,这样也算作是一次雷暴;再例如:在另一回由1时到1时35分雷声共延续了35分,但是从1时5分到25分没有雷声,却要算作二次雷暴。
关于用哪些数字来代表一个地区的雷电活动强度比较合理,曾经有过不少争论。应该说上述的三种以及还有一些未能在此处列入的统计方法都是相对的,没有一个能直接衡量在该地区某一年中每单位面积内有几次落地雷,或其中有几次击中电气设备。但是它仍与雷击中电气设备的或然率,按多年平均计算,是有一定联系的。由于雷电日统计方便,资料容易取得,在我国1959年出版的“过电压保护规程”中采用了雷电日作为设计依据(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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