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粉加工厂、棉花仓、枪弹库等有易爆物和易燃物建筑物的保护,对直击雷的防护:对这类建、构筑物的直击雷防护,并不要求一定采用独立的避雷针或避雷线,但当条件许可时,也可以采用独立的避雷针、线。要注意,无论采用那种保护方式,建、构筑物内,都应采取防止感应雷和防高电位引入的措施。当避雷带或避雷针、线直接装设在被保护物上时,其保护方法如下:
避雷带应沿屋角、屋脊、檐角和屋檐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在整个屋面组成每边宽度不大于6~10米的网格,或使屋面任一点距避雷带不大于5米。当用避雷针或避雷线时,其保护范围应按第1节所述的方法计算。用多支避雷针时,各避雷针间应用导体(直径不小于6毫米的圆钢)互相连接。当建筑物为金属屋面时,可以利用金属屋面作接闪器,不另敷设避雷带或避雷针、线。对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呼吸阀、烟囱等物体,凡是排放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汽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等,应设置避雷针进行保护,针尖应高出顶端不小于3米,其保护范围应高出顶端不小于1米。凡是排放没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汽或粉尘的放散管、风管、烟囱等,如为金属物体,一般不再装接闪器,但应将其与屋面防雷装置相连;如为非金属物体,且在屋面直击雷保护范围以外时,应在其上装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煤气放散管以及装有阻火器的排放有爆炸危险气体、蒸汽或粉尘的管阀,也用这种办法保护。
防雷装置的引下线应不少于两根,相邻引下线的间距不应大于24米。当钢筋混凝土柱内钢筋的接点为焊接或绑扎的、从上到下连接成电气通路时,就可利用钢筋作为接地引下线。
砖墙、混凝土墙等(非导电材料),其等效距离可按其厚度的5倍折算。如不能保持上述距离,则应将该金属物与引下线用导体相连。当金属物与引下线间有钢筋混凝土结构物隔开时,距离就不受上述的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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