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保护装置必不可缺,在建筑设施中都应设置防雷保护装置,在德国的法律中明确了它的必要性,规定中包括如下的场所:
1.建有舞台的集会场所、屋顶封闭的活动场所以及电影放映场所。无论是单体建筑或整体综合建筑,当容纳人数超过100人时;
2.带有会议厅的集会场所,无论是单间或多间建筑,当容纳的参加人数超过200人时;对于学校、博物馆或类似的建筑物,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检验超过200人的大厅中的技术设施以及安全逃离通道;
3.购物场所,其购物空间的使用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
4.购物街,其中许多的购物商场直接相邻或者通过安全逃离通道连接在一起,并且每间购物商场的使用面积可小于2000平方米,而它们的整体使用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
5.展览会场,它的单间或多间建筑使用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
6. 餐厅宾馆,其客座超过400个或者客房超过6间;
7. 高层建筑,依据汉堡建筑规范
8. 医院和其它具有类似目的的建筑设施;
9. 大型或中型的停车场;
10.建筑设施;
10.1带有爆炸性物质的建筑设施,如,火药制造工厂
及爆破材料仓库;
10.2存有爆炸危险物的工业场所,如:油漆和染料工厂、化学企业、存有可燃液体及大量装有气体容器的大型仓库;
10.3极易引起火灾的建筑设施,如:
-大型木料加工厂,
-采用软材料屋顶的建筑物;以及 -具有较大火灾隐患的仓库及生产车间
10.4 建筑物内人数众多的,如:
-学校
-养老院及托儿所 -兵营
-监狱
-火车站
10.5存放文物的建筑物,如: -具有历史意义的建筑物博物馆及档案馆
10.6突出于周围环境的建筑物,如:
- 高耸的烟囱
-塔楼
-高层建筑
-End-